若辉法评|“新冠”疫情下涉及个人及企业的金融法律问题
2022-10-27
摘要:“新冠”疫情在封闭管理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纠纷类型的案件,也给很多个人及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如何解决这类纠纷案件及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支持政策,以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笔者对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2022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2022年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工作第61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提出呼和浩特市金融部门采取了纾困政策帮助个人及企业度过难关。“新冠”疫情在封闭管理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纠纷类型的案件,也给很多个人及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如何解决这类纠纷案件及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支持政策,以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笔者对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感染“新冠”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房贷、车贷、信用卡无法按期向银行还款,怎么办?
答: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以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还款,与银行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还款。但是,若未与银行协商一致,擅自未按时还款的,可能被银行认定为逾期还款,追究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征信。如果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2022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22年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工作第61场新闻发布会上提出驻呼金融机构针对还款期限采取了不同的宽限措施。比如,建行内蒙古分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信用卡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分别设置90天、30天、28天宽限期;农行内蒙古分行将“按月还款”阶段性调整为“按季还款”或“按半年还款”。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受疫情影响人群提供宽限期延长、延期还本付息、征信保护等政策支持。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重点区域的信用卡客户给予延期还款一个月的扶持政策。金谷农商行指导支行做好到期贷款和符合条件延期付息贷款的处置工作,并将当月欠息贷款的付息日期延长至11月19日。蒙商银行为信用卡客户办理10月账单延期还款挂账处理,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客户可在疫情解除后还款。蒙商消费金融公司10月12日起暂停催收作业。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四规定、《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0条规定。
二、感染“新冠”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会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答: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法条链接】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十四条规定。
三、疫情期间,金融部门采取了哪些纾困政策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答: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抗风险能力不强,他们的生存发展面临较大挑战。2022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2022年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工作第61场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存在的问题提出更明确的应对措施,如:一是保障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信贷供给,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及时满足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合理、有效信贷需求,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提高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容忍度。二是商业贷款可申请延期还本付息。针对中小微企业主或是个体工商户,可以与借款的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府积极协调驻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纾困力度,多举措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度过难关。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三条规定。
四、政府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政策扶持吗?
答:政府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法条链接】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五、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答: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如果无法调解的话,最终实际要承担多少租金是由法官裁量决定的,法官在裁判时也会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疫情的严重程度及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规定。
六、疫情期间,出租人以因承租人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以此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吗?
答: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规定。
七、原预定的酒店在疫情期间无法举办婚礼庆典,和酒店签订的合同可以解除并返还定金吗?
答:可以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规定。
八、“新冠”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或者保险事故范围吗?
答:属于。并且感染“新冠”被保险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发生的约定费用,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5条规定。
九、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公司与投资方因履行“对赌协议”发生纠纷,法院会怎么审理?
答: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
十、疫情期间,法院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会着重注意什么?
答: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和资源重新配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