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辉法评|企业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问题合规指引系列一
2022-10-22
摘要:2022年10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2022年呼和浩特市疫情防控工作第61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提出呼和浩特市金融部门采取了纾困政策帮助个人及企业度过难关。“新冠”疫情在封闭管理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新的金融纠纷类型的案件,也给很多个人及企业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如何解决这类纠纷案件及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支持政策,以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笔者对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以供参考。
自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出现以来,疫情不时反复的出现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巨大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疫情依旧肆虐不断,虽然目前国内已由高峰期转入控制期,但疫情仍是不可忽略的现实因素,在疫情新形势下,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中所引发的矛盾逐步凸显,出现了很多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新问题,现笔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人社部相关政策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政策,就其中关于企业疫情期间员工工资应如何发放的问题,阐述以下观点,供参考使用。
一、企业员工因疫情被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企业员工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笔者建议:在员工因疫情被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一致,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或者在员工具备提供劳动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安排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但均应向员工支付正常工资。二、企业员工因疫情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员工因疫情防控,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例如到指定地点进行医学隔离观察或居家隔离等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三、企业员工隔离观察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员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政策依据:依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确定员工的医疗期后,若在医疗期内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继续请假的可按事假处理同时可以不支付病假工资。
政策依据: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修正)》第十三条、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等相关规定,因疫情在企业员工治愈后或隔离观察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可按照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员工的病假最长不超过所提供诊断证明建议的休假期限,且不超过员工本人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如下:
笔者建议:在因疫情被隔离或观察期间企业应充分关注员工的身心健康,在隔离观察期结束后若员工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仍需要治疗的企业应予以准许,在此期间应及时了解员工动态去向,关注员工是否在医疗观察期、隔离治疗期以及政府实施的其他隔离措施期内,方便计算员工的医疗期起算时间。对于员工较多的大型企业,可以依托大数据掌握员工的动态信息,方便及时和准确计算员工医疗期起算时间。
四、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员工发放生活费。
政策依据: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同时企业应注意,及时向员工告知企业经营状况并发送书面停工停产的通知。
笔者建议:因受到疫情影响,企业在停工停产过程中在向全体员工说明停工停产的原因、期限、期间的工作安排情况和拟执行的工资支付标准等情况后,作出停工停产的决定并通知全体员工,让员工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向劳动部门备案。在此过程中建议企业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但这并不影响企业依据自主经营权作出最终决定。五、疫情期间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无法返岗工作的,工资是否发放?
1、企业安排工作的,应支付员工正常工资;2、企业不安排工作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假期,并按规定支付工资;3、员工使用完各类假期后,企业仍不能开工生产或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政策依据: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项以及《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涉疫情劳动关系政策指引》,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员工不能按时返岗工作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的工作方式,居家或在隔离地点上班完成工作任务,此时企业正常支付工资;企业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在不能返岗或隔离期间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按相关规定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企业对员工使用完各类假期企业仍不能开工生产或企业安排工作任务员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笔者建议:依据上述规定及意见并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在疫情期间因受疫情原因员工未能按时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以由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解决此期间的工资支付金额及支付形式等,也可以通过职代会或修改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但不管通过哪种方式进行,应对协商的成果予以确认,并做好书面的留痕。协商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但通过协商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不发工资,答案是可以的,在企业无需员工提供劳动时,可以不发工资;在员工未正常提供劳动时,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是建立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的。六、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延期发放工资?
因疫情影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员工工资。政策依据: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或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在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员工工资。
笔者建议: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支付或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时,在保障员工知情权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的方式向工会或职工代表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员工工资,让员工和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七、因为疫情,员工被封控在企业的办公场所时,员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1、在员工被封控期间,企业除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员工不能要求支付加班工资;2、在员工被封控期间,企业安排加班的,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政策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加班的应按法律规定的工资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而员工在被封控无法回家以及又不能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情况下,要求企业支付被封控隔离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被支持。
笔者建议:现实中因为突然来临的疫情给企业及员工带来诸多不便,尤其是员工因为疫情被封控在单位不能按时回家会造成困扰,此时企业应先为员工提供防疫及生活物资,保证员工的正常生活。在此期间企业根据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给员工安排任务,不建议加班。
结语
企业在疫情期间不同程度会遇到各种情形的薪酬发放问题,在操作层面,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来确定实施的方式。劳动合规管理本身是一个动态的管理手段,是将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与法律规定的有效运用共同结合制定出的对企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方法论。因此,在企业面临问题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切莫照搬法条,用发展和管理的视角来确定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
劳动合规专项治理是未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作为劳动专业领域的律师,我们将长期致力于该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为企业在面临各类问题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