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辉法评|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知情权的变化
2024-03-22
摘要:新《公司法》背景下股东知情权的变化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股东通过了解公司信息对公司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定权利。以股东知情权为案由的诉讼屡见不鲜。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有了较大的调整。
一、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调整
1、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且其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根据《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会计凭证是公司经营状况最真实的反映,是会计帐簿编制的依据,也是判断会计帐簿的记载是否真实、合法的依据。
在原《公司法》中,未就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凭证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们检索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就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这一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结果也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意见。部分法院未支持股东提出的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如(2020)粤03民终22438号案件、(2021)粤0305民初7767号案件】,其主要理由是会计凭证不属于法定的可行使知情权的范畴;但也有部分法院基于会计凭证的重要作用及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支持了股东提出的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如(2023)京01民终6163号案件、(2022)浙04民终2039号案件】,其认为:其一,虽然法律未明确将会计凭证列为股东可查阅的范围,但是查阅会计凭证能让股东了解到有限责任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股东若仅查阅会计帐簿,难以确保其了解到真实经营状况;其二,法律赋予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目的在于了解、监督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行为,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并不违背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目的。
基于上述,会计凭证作为会计记账的基础,能够最直接、最真实的反映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是股东最想要了解的重要内容。在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中,为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更好的行使知情权带来了实质性进步,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思路。
2、赋予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查阅、复制的权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即如股东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查阅文件材料的前提条件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以及“该股东在场”,但在新《公司法》中并未再将这两项条件作为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查阅、复制文件材料的前提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股东行使知情权。
3、赋予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
现行《公司法》并未就股东是否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穿透行使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乏股东提起诉讼要求穿透行使知情权的案例,但根据我们检索的结果来看,法院普遍驳回了股东的该项诉讼请求,其理由主要有二:其一,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基础应当是具备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具备子公司的股东身份,与子公司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并不能直接及于子公司,即股东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缺乏基础;其二,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因此股东主张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缺乏法定权力来源。
在本次修订中,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即在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项规定仅明确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体扩大到全资子公司,若是非全资子公司的话,股东可否行使知情权?若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保护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尚有待讨论。
二、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调整
1、赋予股东对除会计帐簿及会计凭证外其他资料的复制权
现行《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可行使知情权的公司资料仅享有查阅权,并无复制的权利。在本次新《公司法》的修订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范围进行了区分,除对会计帐簿及会计凭证仅享有查阅权外,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东来说,通过复制的方式有助于其更好的行使知情权。
2、赋予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新《公司法》此次变化最大的莫过于法律明确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权利,是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大突破,也是对股东权益保障的重大突破。
但是并非所有股东都有权查阅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行使查阅权,该规定可以限制部分股东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知情权。同时,新《公司法》也考虑到公司的意思自治,若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3、赋予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的查阅、复制权
现行《公司法》中,并未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列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畴,而在此次新《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该部分内容的调整与有限责任公司保持一致,同样存在的问题是:该项规定仅明确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主体扩大到全资子公司,若是非全资子公司的话,股东可否行使知情权?若股东有权行使知情权,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以及保护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尚有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