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扫一扫二维码访问移动端

首页 >新闻中心 >若辉法评|3·15消费者必知的六大维权方法
若辉法评|3·15消费者必知的六大维权方法

2024-03-15

摘要:3·15消费者必知的六大维权方法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离不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的了解和掌握,本文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重点条文。

一、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了一组亲密照。订立合同时,郑某并未同意拍摄作品可由照相馆作商业宣传使用。2019年11月1日,某公司在其经营所用的两个微信的朋友圈,使用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宣传业务。郑某认为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随着信息传播方式的飞速发展,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会导致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如果出现类似侵权事件,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维权。

二、关于定位网购平台责任的规定

       【案例】

       2023年4月,市民李先生投诉称,他通过网络平台预订了斗门区一家民宿的两间房,当他按预订日期到民宿办理入住时,商家却称没有房间,他与商家多次沟通,商家始终无法提供房间,李先生很不满,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关注的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提高消费欺诈赔偿力度的规定

       【案例】

       某地市场监管局在“蟹卡”等时令商品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商家在网上销售五种“蟹卡”团购套餐,并以划线价的形式标出5档“原价”。然而,从调取的历史销售记录上发现套餐从未以标注的价格进行销售。但商家不能证明划线比较价格的真实有效性,执法人员在搜集的包装礼盒及宣传册中还发现,其印有“百年万记”字样,作为宣传手段,吸引消费者,但商家无法提供“百年万记”的证明材料,系以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欺诈行为,规定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照价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在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一规定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四、关于经营者有义务召回缺陷商品的规定

       【案例】

       2019年6月,上海某公司主动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其生产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可能存在漏电功能失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有关指导、帮助下,企业一方面主动召回剩余电流保护装置137.9万余个,减少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把召回与质量提升活动有机结合,分析产品缺陷可能产生的原因,落实改进措施,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五、关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 广告相关方责任的规定

       【案例】

       天津某电视台播出一则广告,广告宣称“天山雪莲”可以治疗风湿骨病、肺炎、冠心病等多种疾病,可以治疗一切寒症。穆某某拨打广告电话,询问药物情况后购买了一个半疗程的药物并支付了药物款5364元,但服用后没有疗效。穆某某同订购电话联系无果后,拨打12315,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穆某某发送的短信显示已对天津某电视台下达了停播整改通知书。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天津某电视台均未向穆某某提供销售药物的公司的具体联系方式和地址,现穆某某要求被告天津某电视台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一,消费者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第二,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于规范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定

       【案例】

       市民反映,部分影院售票页面标有“3D眼镜收费”字样,咨询时,影院人员称影院不免费提供(借用)3D眼镜,观众需自备3D眼镜,也可在影院内购买,市民认为不合理,要求部门核查处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只强调权利,有意识地逃避法定义务,甚至将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你一定也看到过商家关于“禁止自带酒水”、“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店堂告示……一直以来,合同格式条款中备受诟病的“霸王条款”屡被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经营者以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制,对于此类“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主张其内容无效。

结语

       2024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激发消费活力”。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消费行业欣欣向荣,促进各行各业积极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12315不仅是一串数字,更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盾牌与利剑!

相关律师